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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险个税政策在北京等31城正式试点
发布于:2016/1/8 来源:健康界 阅读:910

  12月1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611日起,在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指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年(200/月)。

  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其中,2400/年(200/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根据《通知》,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二是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三是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除了应该适用于以上三类人群之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才能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随着基本医保基金压力越来越大,国家希望尽快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于是,在20155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宣布决定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5月12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希望选择一批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随着1211日文件的出台,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将在以下地区展开。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