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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15/12/3 来源:本网 阅读:870



关于开展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社会[2014]1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要求,为加大力度推进鼓励社会办医工作,经研究,决定对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中有关社会办医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时间安排 
  2014年7月中旬至10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 
  各地于7月中旬至8月底进行全面自查工作,8月底前应完成自查工作;9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整改,9月30日前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8月底至9月中上旬组成联合工作组赴地方抽查,10月向国务院报送专项核查整改报告(抄报中央改革办)。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具体的自查实施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查实施方案要细化、量化检查内容,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核查整改工作取得实效。自查实施方案要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要对照国办发[2010]58号文件和国发[2013]40号文件提出的政策,逐项检查在实际执行中的落实情况。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等方面反映突出的问题,以及政策执行中的薄弱环节,要深入进行重点督查清理和整改。国务院有关部门赴地方抽查时拟重点了解事项附后。 
  (三)要积极创新核查方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深入一线和现场进行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确保反映真实情况。 
  (四)要认真分析梳理所查实的问题,属可立即纠正的,要立即布置整改并反馈结果;属需修改地方有关规定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使政策落地的,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要举一反三,既要责令问题发生地迅速整改,还要视情在其他地区进行排查。 
  (五)在核查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发掘、宣传和推广鼓励社会办医的好典型、好做法。同时,要注重收集整理社会办医当前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建议。 



专此通知。 

  附件:赴地方抽查时拟重点了解的事项(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